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務必具備法定文件,以免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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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違約賠償或遭受意外損失,或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並依賠償方式分提下列文件列報損失:&一、給付外匯賠償者,應提出結匯或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二、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者,應檢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之國際包裹執據。&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應取得國外進口商收據。&四、減收外匯賠償者,應檢具證明。&  某公司與國外進口商簽訂外銷合約,因故變更合約內容,結匯賠償買方3百餘萬元並如數列報外銷損失,雖已檢附契約書、結匯及索賠文件,但契約並無損失歸屬之約定,該公司無法說明賠償數額如何計算,亦未提出公證機構之證明,致遭否准認列。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明定外銷損失應提示上開證明文件。&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費用損失之認定,其客觀證明責任之配置應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應依各該費用損失之性質,檢附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才不致遭剔除補稅。&(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5)&&&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