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抵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李先生問:如果沒有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是否可用被繼承人遺留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現有困難,才可能用實物抵繳遺產稅。至申請抵繳之標的物,須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之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或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之遺產中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抵繳遺產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一次繳現有困難,就可以用遺產稅中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保留地來抵繳納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並以抵繳申請日的公告現值為準,即土地抵繳價值=抵繳面積×抵繳持分×抵繳申請日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另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在遺產稅稅單的限繳日期前提出,如果逾限繳日期後才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受理,但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負擔,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最好依規定在稅單限繳日期前將實物抵繳申請書送到國稅局。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