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鄭小姐問:本公司前幾天接獲國稅局通知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繳款書,為何本公司已如數分配盈餘卻被核定加徵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於95年間股東會議決議分配94年度盈餘,依股東會議記錄、股利憑單申報資料、及傳票分類帳等帳載資料,分配基準日訂於96年初,雖於95年底帳列應分配股利,實際於96年間分配。惟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2項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係指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且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公司分配94年度盈餘應於95年度結束前實際分配,而該公司實際於96年間才分配94年度盈餘,因未於95年底前完成分配,於計算94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自盈餘項下減除,所以被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立法精神,因上述分配股利等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各公司減除時點先後不一,基於公平一致考量,統一規定得減除之時點,各公司應注意盈餘分配時點之決定,避免已如數分配又遭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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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