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之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傳統市場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的案例,經該所輔導後,已辦妥營業登記。
岡山稽徵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外,其固定營業場所有營業事實者,均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者,除違反漏稅罰外,還有行為罰(未辦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但是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則可免予處罰。
岡山稽徵所特別籲請營業人,務必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第三股刁股長,聯絡電話:07-6260123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