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郭先生來電詢問,在公司尚未取得公司設立登記前,先以該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興建房屋,迨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始變更為公司所有者,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以公司籌備資金所興建之房屋,因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致無法以公司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而以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名義申請,於申請時並表明係代該尚未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俟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名義為該公司所有者則僅屬名義之變更,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依法自不應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