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南瑪都颱風受災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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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原繳納期限為100年9月30日止,因南瑪都颱風重創高雄市及屏東縣市,營利事業如因該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請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損失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規定,所得稅視災情酌予延期1至3個月。但受災戶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企業350萬元)之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就所得稅稅款申請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依稅額高低的期限如下:(1)稅款20萬元以下,2至6期。(2)20萬元至100萬元,2至12期。(3)100萬元至500萬元,2至24期。(4)500萬元以上,2至36期。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於9月30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暫繳稅款,無須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南瑪都颱風災損申報專區」項下自行下載營利事業災害損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 06-2298034
  彙總編號:1000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