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可視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若於9月22日前已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用,而於9月23日之後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要您申明其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包括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就可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當做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日。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照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可准於當年期開始適用。但若您於9月22日前已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時,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就是未出租未營業,而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就可申請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所以,當您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外,可一併申明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以享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