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移送執行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應納稅捐,被移送強制執行可否辦理分期繳納?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義務人須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經濟情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有任何一期稅金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處即會廢止分期繳納,請義務人一次繳清欠稅。該局表示,如果納稅人對此種執行事件有疑問時,可以撥打04-22585000轉分機244或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