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契稅申報期限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常見的契稅申報期限有下列幾種情形:
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該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也就是可以一直加徵到和應納稅額一樣高的怠報金,所以請民眾注意掌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