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等營利事業不適用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究應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
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瞭解相關稅法規定,確認是否為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並依規定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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