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仍然要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的違章建築房屋自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指出,一般民眾大多誤認,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才須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至於無照的建築物則不必申報稅籍繳納房屋稅。其實不然,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物自不例外。而房屋稅之完納,也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房屋,變成合法。
該局並特別提醒民眾,依照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天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照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應按所漏稅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