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記帳業者,不得使用「會計事務所」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全國記帳業者要特別注意了!因為所使用的事務所名稱務必要避免使用「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字眼,否則將會觸犯會計師法的規定,必須面臨被命令停止使用,裁處鉅額罰鍰,甚至判處徒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96年12月底通過修正的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記帳業者包括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在招攬業務時,應依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載之名稱(即○○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之名稱。
該局日前清查轄內記帳業者的登記資料,尚有20餘家仍採用「會計事務所」名稱,該局除輔導這些記帳業者儘速辦理變更事務所名稱外,也再度呼籲記帳業者切勿使用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及招攬業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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