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以上土地合併,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有關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與合併土地在「合併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例如陳君和林君持有兩筆土地,在合併前兩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各為10,000元及15,000元,合併後公告現值為13,000元,假使陳君或林君在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0,000元以下,依規定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原先以合併後公告現值13,000元作為是否申報移轉現值之標準,已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