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時贈與之財物有無課徵贈與稅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歲末年終之際,打算結婚之新人愈來愈多,新人結婚時,父母親基於疼愛與祝福,往往會贈與若干的財物,這些贈與之財物是否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父母親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也就是說,贈與之財物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才有課徵贈與稅之問題;且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親均可贈與新台幣100萬元以內之財物,免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子女「婚嫁時」之期間認定,原則上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均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親在子女結婚時如欲贈與財物,其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部分,應具備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身分資料及載明結婚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參。【#989】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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