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課稅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之土地、廠房近期將被政府徵收,其所收取補償費、搬遷費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予該政府機關?又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政府依法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搬運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是公司因上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同時表示,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或第17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單位如領取政府發給之地上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未依規定申報課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單位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留意,以免因疏忽而受罰。【#99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辛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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