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即使信託移轉仍要繳納原記存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之稅款應一併繳納,所以辦理信託移轉,因該移轉行為已屬再移轉,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依法應一併繳納。舉例說明,甲股份有限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11月10日合併,合併後乙公司為存續公司,甲公司將所有土地移轉給乙公司,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准予記存於乙公司的名下,乙公司於97年11月10日將該土地信託移轉丙銀行時,除了本次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原准記存之土地增值稅100萬元應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