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仲介團體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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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登記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向著作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財政部於97年5月19日台財字第0970131550號函即已解釋係屬銷售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即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該團體向著作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自97年5月19日起應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准予補稅結案。請著作權仲介團體把握時間,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99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方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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