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開徵後始申請自用住宅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其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按照以上的規定,民眾要申請優惠稅率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超過期限才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所以在9月22之後才申請者,當年度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