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參加國外旅遊繳付之團費,旅行社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至於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費用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屬上開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