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普通收據免貼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及業者來電詢問,關於小規模營業人(小店戶)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所開立之普通銀錢收據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所列「銀錢收據」課徵範圍,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故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因營業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普通收據應免貼印花稅票。惟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商號或個人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