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應如何申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位張姓民眾來局詢問,其所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向稅務局申報移轉,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稅務局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張姓民眾亦是在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