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委託人名義書立憑證其課稅及違章主體仍為委託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關於購買土地,委託地政士代理申報土地增值稅,短貼印花稅應由誰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又地政士如以不實方式逃漏印花稅是否該由委託人負責。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1/07/01台財稅第34874號函釋,代理人以委託人及代理人之名義所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出具之收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應由委託人補貼印花稅票,並以委託人為違章主體。地政士如以不實方式逃漏印花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