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竊遺失,應辦理停用或註銷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我的自用小客車在半年前失竊,已經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為什麼還接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車輛遺失、失竊了,誤以為只要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就可不用再負擔惱人的稅金。事實上,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因此車輛失竊,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須拿著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可停徵使用牌照稅。另外,車輛回收毀損不堪使用或因案被扣押,都必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註銷或報停手續。該局同時提醒民眾,如果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