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電話詢問,房屋座落於市場旁邊,其整棟房屋供律師事務所使用,現欲將該房地出售,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有無供營業使用之認定,不因供自己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營業使用而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如全部提供他人作執行業務使用,則全部不屬自用住宅用地,應按一般稅率核課;如部分供執行業務者使用,則按實際使用比例分別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