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稅捐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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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務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該局同時指出,如因失業、財務困難、經營虧損等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非屬上述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故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