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牌照車輛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分別依註銷牌照及移用牌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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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因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併罰。
地方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依財政部95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3690號函釋,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其移用他車之號牌,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之,亦即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
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注意,車輛如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情形,欲繼續使用者,應向監理單位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切勿圖一時便利懸掛他車牌照行駛公路被查獲,註銷牌照部分,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另移用牌照部分,按當期全年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不要因小失大,應按監理業務相關規定辦妥手續再行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