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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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共4百多萬元,惟並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5百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發展、資訊處理、法務、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一定得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0800-03211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賴文彬,電話:04-23051111轉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