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俾以認列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該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家經營鞋材批發之公司,其產品主要為各項鞋材及皮革等,因遭受颱風侵襲,致存放鞋材之廠房發生水災,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亦未申請延期,事後又未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之規定,該公司申報之災害損失遭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若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請於該期間屆滿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以免因未報備致使公司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妘璇,電話:04-23051111轉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