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菸酒報廢銷毀案件,務必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經取得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之核准函,可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指出,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近期有該局轄內某進口商於96年間申請報廢菸品,並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關稅局以本案因未經國稅局派員會同銷毀,否准退還已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致利益受損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請災害損失報備暨商品、固定資產報廢案件,如係已稅菸酒報廢報備案件,務必請變質損壞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尚無「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有關書面審核規定之適用。因此不論報備損失金額多寡,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方可依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淑敏,電話:04-23051111轉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