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該外籍員工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財政部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皆屬該外籍員工之所得,應依規定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之外籍員工,所支付之員工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不列為該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至不符合上述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三)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發生短漏扣繳稅款,及未計入給付所得總額填發扣繳憑單之情事,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