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依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王小姐來電詢問,個人於97年度移轉土地容積權益,明(98)年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認屬權利交易性質,其自第三人所取得之對價,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上開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以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將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既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