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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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所稱自行轉回之日期,應以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後,經主管機關函復准予核備之發文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甲君將所出資設立之A公司資本額,分別登記予其女及媳婦名下各3,000萬元及200萬元,並完成變更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稅論,涉嫌逃漏贈與稅,經該局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通知甲君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或陳述意見,逾期即依規定補稅送罰。甲君未辦理申報或陳述意見,即逕將出資額全數轉回,惟其轉回日期係在該局受理檢舉日期之後,並無財政部67年08月11日台財稅第35419號函及69年01月19日台財稅自30567號函釋規定免徵贈與稅之適用,遂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佰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