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得就同一課稅處分重覆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核課稅捐處分除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無效外,具有存續力,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其為一部撤銷者,僅該部分失其效力,不影響未撤銷部分原已具有之存續力。
該局說明,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3年間將未上市或上櫃之公司股票,以每股10元讓售予其姪,該局則按已核定之未分配盈餘累積數,核算該公司移轉日每股淨值19.83元,並按差額核課贈與總額2,370,485元,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甲君未續行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在案。嗣該局依職權更正前開未上市、上櫃股票每股淨值為16.4462元,贈與總額為1,553,533元。甲君於接獲更正結果時主張計算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每股淨值,不能逕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評定被投資公司每股價格之依據。依法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以,國稅局就其於核課期間核課確定之贈與稅處分依職權為一部分撤銷,為有利於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不影響國稅局未撤銷之核課處分部分之存續力,納稅義務人猶予爭執,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又被投資公司土地資產之估價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且公告土地現值係由地政主管機關每年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考量土地地段及使用分區等客觀因素而決定之,具有客觀性、公信力及符合一般認定標準,故國稅局依系爭股票移轉時公告土地現值核算被投資公司持有土地價值,洵無不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每一課稅處分案件僅有一次申請復查之權利,對於核課確定之案件,稽徵機關本於職權作部分的撤銷,並不影響未被撤銷部分之確定力,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案件經更正,再一次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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