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報逾限辦理 以往年度虧損扣除資格遭取消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面對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有不少的企業因無法繼續支撐而吹起了熄燈號,進行解散及清算程序。當企業遇有解散等情形時,務必特別注意要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喪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資格。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的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另外,依據財政部在73年間發布的解釋函,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該局對於盈虧互抵進一步提出說明,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也就是說不能盈虧互抵,但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的四個條件者,則可例外適用盈虧互抵,這四個條件是:(1)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4)如期申報。
南部某家經營特殊螺絲製造的甲公司於96年11月間解散,國稅局於日前查核其清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清算所得400餘萬元,扣除前5年核定虧損額2000餘萬元,清算課稅所得為0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歷年來雖均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亦確有前5年虧損尚未扣除額20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係於97年5月31日清算結束,依照規定應在97年6月30日前辦理清算申報,該公司卻遲至97年7月15日才提出申報,並未符合上述適用盈虧互抵應具備之「如期申報」條件,國稅局否准其扣除前5年虧損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致權益受損,甚或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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