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位,如係供自用且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者,免予課徵房屋稅,如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係採申請制,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課。故停車位如係自用停車者,只要檢附停車位作為自用並無出租營業之切結書,即可自當年度起免課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地下室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之要件,除須自有外,尚須符合自用停車且無出租收費等條件,並由稽徵機關查核認定,非所有地下室停車空間皆可適用,故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其使用情形。
  
  民眾如想多瞭解房屋稅相關規定,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ctax.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