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原因消滅時,納稅人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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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尚需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原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如地上之房屋變更使用(作營業使用或出租)或戶籍遷出及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情事,而與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供事業直接使用規定之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應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而有漏稅或短繳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若您的土地使用情形變更已不符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應主動向該局提出申報,以免受罰,請民眾特別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該局表示,民眾若仍有任何疑義,歡迎電洽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撥總機電話(03)8226121轉196至197分機,該局當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