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總繳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欲按月辦理申報營業稅之申請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因此,當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總機構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申請核准按月申報者,如其所有分支機構未配合按月申報而仍按期申報,則總、分支機構每次申報之資料將發生勾稽不符邏輯情事,為避免發生此種情形,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採按月申報時,直接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通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以求能正確反映分支機構各月份申報資料並簡化作業。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如欲改回按期申報者,應在次年度比照前述規定,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可,各分支機構亦無須分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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