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營運之車輛因車禍所支付之賠償損失,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且限於未受保險理賠部分,始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營運之車輛因車禍所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且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始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汽車貨運為業,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賠償損失5百萬元,其說明係以現金支付理賠金予被害人,並檢附賠償損失和解書、銀行存摺及員工薪資印領清冊等資料;惟經查核,和解書中肇事駕駛非甲公司僱用之司機,且肇事車輛未列入該公司財產目錄,又存款簿支出日期及金額與和解書內容不符,該局乃以甲公司無法提示車禍事故及車輛保險理賠資料,亦未能舉證其損失實現之事實,不予認列該筆損失。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營運之車輛如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支付被害人賠償費,其未受保險公司理賠部分,應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俾利國稅局核實認定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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