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某新設立公司來電詢問:本公司於年度中申請設立,於次年度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致營業期間不滿1年時,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式如下: [(營業期間課稅所得額÷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12個月)×稅率-累進差額]÷12個月×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本年度應納稅額。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上述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舉例說,甲公司於7月15日申請設立,截至12月31日止其營業期間之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則當年度應納稅額=【(1,000,000元÷6×12)×25﹪-10,000元】÷12×6=245,000元。
臺南市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申請設立或停、歇業者,應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再就原比例,換算其營業期間之應納稅額。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