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課稅者,該財產於再次繼承時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於死亡前二年贈與其母2筆土地,經國稅局依法併入其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其母在其父死亡之日起5年內死亡,所遺受贈自其父2筆土地,是否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80、百分之60、百分之40及百分之20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釋規定,上開稅法之立法意旨,係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李小姐之母所遺受贈自其父2筆土地,於其父死亡時,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其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則該項財產於李小姐之母死亡時,應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以符課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