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分散所得者,當心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借用親友名義認購及買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個人營利所得者,其涉及違章部分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股票,其認購、買賣之理財操作行為,應以本人名義從事,所獲得之股利屬營利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然個人借用親友名義認購及買賣公司股票而分散所得者,經查獲後,稅負皆會還原歸課本人,短漏稅額部分將依稅法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強調,前開情形較易發生於納稅義務人為某些股票公開發行獲利甚佳公司之大股東或董監事,倘有該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