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依買方指示將貨物運至其他保稅區,其銷售額無零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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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依買方指示將保稅貨物運交其他保稅區事業,並無零稅率之適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將被稽徵機關以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營業稅稅率為零。再依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釋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依其指示將貨物運至其他保稅區,雖其貨物於保稅區流動,仍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指出,近來該局查獲○○公司係保稅工廠,其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依買方指示將保稅貨物運交其租用之普通保稅倉庫,其營業稅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因該公司之銷售對象係非保稅區營業人,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之規定不符,是該貨物之銷售不得適用零稅率,因此遭該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及核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稅區營業人,自行檢視有否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又特別呼籲,有上述情事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把握時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