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改建時請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在每年例行性清查時都會查到有房屋增、改建,屋主未向其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的情形。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若有增、改建,屋主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屋主如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許多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加蓋和一樓增建最為常見。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而加蓋簡陋棚架,並未設有門窗、牆壁,依規定可免徵房屋稅;但是如果設了門窗、牆壁就要課稅;至於陽台加裝鋁門窗,如果原主建物外牆拆除,與室內合併使用,也要課徵房屋稅;另外在一樓房屋四周加裝圍牆及頂蓋使用,也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若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並不屬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之義務,房屋若有增建或改建情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以免逾期申報產生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