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管制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防杜退稅後即將新購土地再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規避逃稅或從事土地投機假買賣等,重購土地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者,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只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同樣要追原退稅款。此外,重購土地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也要追繳原退稅款。稅務局呼籲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不得再移轉或改變用途,其管制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