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於欠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釵h人常誤解,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97年8月13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限制出境時所有應納稅捐總額必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中的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應維持。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國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納稅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經商契機或旅遊行程,會得不償失。民眾對限制出境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