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與家人一行數人至某知名餐廳用餐,餐畢結帳時,該餐廳並未主動開立發票,經向工作人員索取,該餐廳表示須另加收營業稅,王先生不願再多付錢,遂未拿發票,但仍覺忿憤難平,他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先生可以利用網路、電話、書信、或親自向被檢舉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檢舉。檢舉時請敘明該餐廳名稱、營業地址,用餐金額、日期、付款方式等,以供查核。國稅局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及檢舉事項,也會依規定嚴守秘密。
該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利用報章雜誌及網站所登載公開資訊,臆測廠商逃漏稅,並據以提出檢舉,因該類資料大都屬廣告招商性質,其內容難免誇大不實,無法作為直接證據難以立案查核,造成困擾。依規定國稅局對於檢舉案件須事先確認檢舉人是否提供違章漏稅具體事實及可供偵查資料,如缺乏具體事證也會限期請檢舉人補證,逾期將予免議結案。
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檢舉時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三科曾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3 彙總編號:9711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