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 報稅可全額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民眾均知道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可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人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則可全額扣除不受2萬4仟元之限制,您不可不知哦!
南區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關於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只要申報時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健保投保機關出具繳費證明書正本憑以認定即可。
此外,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尚應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內及具「直系親屬」關係之規定。該局日前審核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即發現陳姓納稅人所申報扶養父親的健保費10,281元是由其兄所投保,因不符上揭要保人與被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之規定而被剔除補稅,該局乃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保障自己合法的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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