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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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因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不相等,而遭國稅局依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某公司雖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間獲准停業,惟其於95年7月23日繳納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25,000元,該稅款計入其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後,可扣抵稅額已變動,依法應申報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其未申報致遭裁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處於停業狀態期間,如有變動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資料,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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