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化整為零以現金捐贈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經查獲虛報不實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現金捐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檢附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列報捐贈扣除金額,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故民眾為避免捐贈後取得之收據,稽徵機關無法認列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捐贈時請向受贈單位洽詢是否合乎上開規定,並妥為保存付款證明及資金流程,以供日後證明確有捐贈之事實。
邇來該局發現轄內某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涉嫌購買大量機關團體開立之不實小額現金捐贈收據,每張收據從5,000元至240,000元不等,甚至有部分申報戶檢附每張5,000元之收據80張,共計40萬元申報捐贈扣除額之情事。為遏止藉假捐贈、真逃稅之不法行為,該局已蒐集此類開立不實收據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偵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對象應以合乎規定之機關團體為限,並注意捐贈收據所載之受贈單位及捐贈金額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虛報捐贈扣除額致補稅受罰之情事。如對個人捐贈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鄧春良,電話:04-23051111轉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