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如直接向國外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某建築師事務所直接向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購買勞務,雖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然卻漏未按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填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經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勞務買受人如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組織等,及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如有向國外機構購買專利權、商標權、技術服務、佣金或其他勞務等,除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外,均應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於給付之次期15日內,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自行繳納。至於買受人如為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者,應於購買國外勞務當期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公式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經計算結果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併當期應納營業稅一併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請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一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者,只要在被檢舉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就可以免罰。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將受相當倍數之處罰,不可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美祝,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21)